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19 年 8 月 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 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