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22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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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10月1日
【已生效】
【提示】该办法正在修订中,当前有效版本为2015年原版。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式修订版以官方发布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 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 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 证。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 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 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 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 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 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 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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